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章 航道建设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章 航道建设 第十二条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保障航道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