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章 航道建设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三章 航道建设 第十三条 航道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航道建设单位应当自航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沿海航道的竣工测量图还应当报送海军航海保证部门。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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