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五章 航道保护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以下统称建设)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该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对通航净高、净宽、埋设深度等航道通航条件的要求。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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