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与航道有关的工程的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及时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临时设施及其残留物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未清除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依法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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