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通航水域上建设桥梁等建筑物,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航标等设施的,由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