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不依法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 发布日期:2016-07-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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