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第十一条 符合本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九项、第十条规定的船舶,应当提供海事部门、渔业船舶管理部门等部门、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或者使用关系证明文件,申明免税或者延长吨税执照期限的依据和理由。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