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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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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第十六条 吨税执照在期满前毁损或者遗失的,应当向原发照海关书面申请核发吨税执照副本,不再补税。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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