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三章 船舶国籍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三章 船舶国籍 第十八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租期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年。光船租赁合同期限超过2年的,承租人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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