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2014-07-29 共 5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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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保障船舶登记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下列船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登记: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中国公民的船舶。 (二)...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未经登记的,不得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上应持适任证书的船员,必须持有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船舶登记主管机关。 各港的港务监督机构是具体实施船舶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 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2个或者2个以...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 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建立船舶登记簿。 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查阅船舶登记簿。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国家所有的船舶由国家授予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管理的,本条例有关船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第二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二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二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 第十四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

第三章 船舶国籍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三章 船舶国籍 第十五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国籍,除应当交验依照本条例取得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外,还应当按照船舶航区相应交验下列文...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三章 船舶国籍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申请登记的船舶,经核准后,船舶登记机关发给船舶国籍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三章 船舶国籍 第十七条 向境外出售新造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建造地船舶登记机关申...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三章 船舶国籍 第十八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以光船租赁条件从境外租进的船舶,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期限可以根据...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三章 船舶国籍 第十九条 临时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四章 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二十条 对20总吨以上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四章 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二十一条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四章 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一)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四章 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船舶抵押权转移时,抵押权人和承转人应当持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四章 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二十四条 同一船舶设定2个以上抵押权的,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抵押权登记申请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登记,并在船舶...

第五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境内出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二十七条 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时,出租人应当持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二十八条 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船舶,承租人应当比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确定船籍港,并在船舶起租前持下列文件,到船...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二十九条 需要延长光船租赁期限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光船租赁合同期满前15日,持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和续租合...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三十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申请光船转租登记。

第六章 船舶标志和公司旗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六章 船舶标志和公司旗 第三十一条 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 (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 (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 (三)...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六章 船舶标志和公司旗 第三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设置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可以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供标准设计图...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六章 船舶标志和公司旗 第三十三条 同一公司的船舶只准使用一个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 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审核...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六章 船舶标志和公司旗 第三十四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经核准予以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应当予以公告。 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船舶抵押合同变更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船舶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到...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和船舶失踪,船舶所有人应当自船舶灭失(含船舶拆解、船舶沉没)或...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经抵押权人签...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以光船条件出租到境外的船舶,出租人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光船租赁登记外,还应当办理船...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出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以光船条件租进的船舶,承租人应当自光船租赁合同期满或者光船租赁关系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光船...

第八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八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五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有效...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八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六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八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七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八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八条 船舶所有人在境外发现船舶国籍证书遗失或者污损时,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假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船舶登记机关依法没收该船舶。 中国籍船舶假冒外...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船舶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船舶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系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除公务船舶外,船舶登记机关按照规定收取船舶登记费。船舶登记费的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行...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船舶登记簿、船舶国籍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申...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