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八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八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六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污损不能使用的,持证人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