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八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八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八条 船舶所有人在境外发现船舶国籍证书遗失或者污损时,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申请办理临时船舶国籍证书,但是必须在抵达本国第一个港口后及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换发船舶国籍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