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八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八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七条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书面叙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当地报纸上公告声明原证书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