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八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八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的换发和补发 第四十五条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1年内,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有效船舶技术证书,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证书换发手续。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