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隐瞒在境内或者境外的登记事实,造成双重国籍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并视情节处以下列罚款:
(一)5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501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船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10001总吨以上的船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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