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一)在办理登记手续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隐瞒登记事实,造成重复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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