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他人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其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