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船舶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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