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或者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