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船舶登记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