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系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
(二)“渔业船舶”系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
(三)“公务船舶”系指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船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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