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船舶登记簿、船舶国籍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申请书以及其他证明书的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统一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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