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船舶登记簿、船舶国籍证书、临时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申请书以及其他证明书的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统一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