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由二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