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船舶不得具有双重国籍。凡在外国登记的船舶,未中止或者注销原登记国国籍的,不得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