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