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一)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给本国企业的;
(二)中国企业以光船条件租进外国籍船舶的;
(三)中国籍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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