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四章 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四章 船舶抵押权登记 第二十三条 船舶抵押权转移时,抵押权人和承转人应当持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承转人作为抵押权人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承转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封存原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办理船舶抵押权转移前,抵押权人应当通知抵押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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