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二十六条 船舶在境内出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船舶起租前,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和光船租赁合同正本、副本,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将船舶租赁情况分别载入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并向出租人、承租人核发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各1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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