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二十七条 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时,出租人应当持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光船租赁登记。
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中止或者注销其船舶国籍,并发给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一式2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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