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五章 光船租赁登记 第二十九条 需要延长光船租赁期限的,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在光船租赁合同期满前15日,持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和续租合同正本、副本,到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租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