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