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