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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