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