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六章 船舶标志和公司旗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六章 船舶标志和公司旗 第三十四条 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对经核准予以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应当予以公告。业经登记的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属登记申请人专用,其他船舶或者公司不得使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