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七章 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船舶抵押合同解除,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经抵押权人签字的解除抵押合同的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在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登记簿上的抵押登记的记录。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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