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船舶登记港为船籍港。船舶登记港由船舶所有人依据其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就近选择,但是不得选择2个或者2个以上的船舶登记港。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