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4-07-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