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改进和规范能源统计方法,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国务院统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等信息。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