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五节 公共机构节能 第五十一条 公共机构采购用能产品、设备,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禁止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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