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三章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第六节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 第五十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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