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 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项目、重点节能工程。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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