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七条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