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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