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