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五章 利用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五章 利用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割草场和野生草种基地应当规定合理的割草期、采种期以及留茬高度和采割强度,实行轮割轮采。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