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二章 草原权属 第九条 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草原。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