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