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和医疗机构药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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