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章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三章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第三十七条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将药品生产销售、上市后研究、风险管理等情况按照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