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法律 发布日期:2019-08-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全部法条